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任新生:
本院受理原告侯宗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任新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宗选借款本金20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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