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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长松诉晋红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30 15:50:09



 

晋红强:

本院受理原告潘长松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魏艳芳 电话:185*****

邮寄样报地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

邮政编码:46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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