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松恩诉被告刘虹、张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30 15:52:03
公 告
刘虹、张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贾松恩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魏艳芳 电话:185*****
邮寄样报地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
邮政编码:46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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