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耿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耿志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保军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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