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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俊霞诉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10-10 15:46:5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魏俊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玲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魏俊霞借款本金700000元;被告刘小红、刘爱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魏俊霞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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