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松诉薛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2 11:25:0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薛新德: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薛新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建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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