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发亮:
本院受理原告冀红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张发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冀红章借款本金160000元,被告并应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原告利息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冀红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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