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戴长德:
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禹州市禹武招待所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一案的(1999)禹经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禹州市禹武招待所与申请人董风军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禹州市禹武招待所将对被执行人戴长德的相关债权即禹州市人民法院(1999)禹经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权利转让给申请人董风军。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豫1081执39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董风军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李法官
0374835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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