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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平诉张志怀及禹州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10-25 16:28:4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张志怀:

本院受理原告白彦平诉你及禹州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36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一七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297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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