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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华诉王向阳及弓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26 16:21:0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王向阳: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华诉你及弓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向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7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七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温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51021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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