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金昭:
本院受理原告高群成诉你及娄电亚、杨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娄电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高群成借款54000元,并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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