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公告

蔡军红诉赵继荣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27 11:54:0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赵继荣:

本院受理原告蔡军红诉你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豫1081民初534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官:巴秋鸽 电话:8351065

邮寄样报地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

邮政编码:461670

 

责任编辑:孙聪芸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519672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