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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慧诉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30 16:24:4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王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晓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晓慧借款500000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清偿之日;驳回原告刘晓慧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297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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