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亿达鞋业有限公司、马宏亮、王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慧诉你们及白云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禹州市亿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晓慧275800元及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以185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驳回原告刘晓慧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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