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范永刚、艾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范永刚、艾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9.6‰计至2016年11月11日,并扣除33.83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14.4‰至清偿之日。如被告范永刚、艾鹏飞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范永刚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颖川办书院前街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禹房权证禹州市字第052891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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