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万长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素梅诉你及许昌市万福家园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杨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615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刘素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借款3300000元,并从2014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20%给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三庭 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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