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万海成、孙月敏、禹州万福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俊霞、牛艳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万海成、孙月敏、党伟锋、鞠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魏俊霞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3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禹州万福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万海成、孙月敏、党伟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牛艳丽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3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禹州万福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魏俊霞、牛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