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爱勤诉连金浩、连志青、王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06 16:01:2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连金浩、连志青、王月红:
本院受理原告杜爱勤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 十月 十六 日
承办法官:李晓霞185*****
原 告:杜爱勤139185*****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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