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8期)
目 录
本期导读
【简 讯】
市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市法院三项措施强力执行涉民生案件
【图片新闻】
市法院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
【打黑除恶】
市法院审结程某堂、康某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刘某建等敲诈勒索犯罪案
【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风险十问十答(五)
【老赖曝光台】
李要朝、马小霞、孙怀举、李记敏、孙占青、宋爱红、常小玲、毋建峰、毋光磊、黄西霞、王晓升、范向红十二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 讯】
市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近日,市法院相继召开党组会、院务会和各党支部会议,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会上,干警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别谈了学习十九大报告的体会。大家一致认为,十九大报告具有高度的思想性、理论性、前瞻性,是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内必须坚持的行动纲领。干警们纷纷表示,要立足法院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特别是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推进司法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市法院三项措施强力执行涉民生案件。专门设立执行“110”,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24小时接听来电,并对外公布执行干警联系方式,方便涉民生案件当事人与办案法官随时保持联系;对涉民生执行案件,通过“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平台优先查询,及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追踪、查控;针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各类媒体曝光涉民生执行案件“老赖”名单,营造反规避执行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声势。今年8月份以来,市法院执行局共执结涉民生案件72件,执结标的额654万元。
【图片新闻】
市法院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为提高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努力建设“平安校园”,10月27日下午,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郝建锋等3名干警来到禹州市西区实验学校,为在校2000名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郝建锋结合发生在校园里的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向广大师生讲解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的多种形式,同时教育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得到了在校师生的一致好评。
【打黑除恶】
编者按:为配合我市正在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市法院手机报特开辟“打黑除恶”专栏,借以展示打击成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参加“打黑除恶”活动的积极性,努力营造浓厚的严打氛围。
市法院审结程某堂、康某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程某堂、康某飞等人在禹州市文殊镇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以索要工资为名,召集工人围堵该煤矿井口、灯房,不让其他工人领取矿灯下井作业,聚众扰乱永安煤矿秩序,使该煤矿无法正常整改,致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37617.2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和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堂、康某飞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市法院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程某堂、康某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市法院审结刘某建等敲诈勒索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建、王某非、朱某增、朱某钦以张某所在禹州市宏达建筑公司中标并施工的禹州市韩城办事处公厕及垃圾中转站工程项目占用其组土地,应由其施工为由,对项目施工进行阻挠,并以此索得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王某非分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朱某增、朱某钦各分得人民币500元;剩余2500元归被告人刘某建所有。2017年3月9日,四被告人退还禹州市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某建、王某非取得谅解。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建、王某非、朱某增、朱某钦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增、朱某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非曾因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因敲诈勒索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市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判处被告人朱某增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钦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风险十问十答(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作《民间借贷风险十问十答》,分期刊载。
六问: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六答: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案例:仅有汇款凭证,借款人诉请被驳回
2014年4月22日日,王某分两次向李某的账户转入10万元和15万元。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该25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出示了王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要朝、马小霞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459.25元(利息计至2014年3月7日),以后利息仍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怀举、李记敏、孙占青、宋爱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要朝(男,生于1974年5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坡村6组。),被告马小霞(女,生于1978年2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坡村6组),被告孙怀举(男,生于1977年12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花石乡冯庄村7组),被告李记敏(女,生于1976年6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花石乡冯庄村7组),被告孙占青(男,生于1963年2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花石乡冯庄村8组),被告宋爱红(女,生于1968年5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花石乡冯庄村8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常小玲、毋建峰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借款本金47492.7元及利息8581.82元(利息计至2015年9月1日),以后利息仍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毋光磊、黄西霞、王晓升、范向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小玲(女,生于1970年10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邹湾村9号),被告毋建峰(男,生于1970年4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滨河路乡镇企业局家属院),被告毋光磊(男,生于1967年12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邹湾村9组),被告黄西霞(女,生于1966年7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邹湾村9组),被告王晓升(男,生于1970年5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邹湾村9组),被告范向红(女,生于1971年1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邹湾村9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