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赵宽现:
本院受理原告和新太诉你与被告郭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赵宽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和新太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对借款10万元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对借款3万元的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和新太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