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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纳诉王福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08 15:20:08



王福芝: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福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小纳货款16710元及利息(以16710元为基数,自20165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本公告在禹州市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同时登载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374-8351095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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