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延军诉王春旗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0 15:30:3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春旗:
本院受理原告樊延军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 十一月 十日
承办法官:李晓霞185*****
原 告:樊延军139185*****
责任编辑:孙聪芸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豫公网安备 41108102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