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高伟诉康永超、王彦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21 09:16:1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康永超、王彦艳:
本院受理原告魏高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豫1081民初516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巴秋鸽 电话:8351065
邮政编码:461670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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