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安义、禹州市安义造纸厂: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赵安义、禹州市安义造纸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文芝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02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02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02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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