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禹州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证据:2014年6月10日签订《禹州砼买卖合同》第8页、担保单位、担保人处加盖的“禹州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章“贾聚才”三个字是否是申请人公司真实公章、是否是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技术室公开选择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事项。逾期不到,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我院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人:禹州市人民法院 技术室 杨钧
联系电话:0374-83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