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福芝、杨平安:
本院受理原告杜国建诉你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魏艳芳 电话:0374-8351065
邮寄样报地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
邮政编码:461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