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大猛:
本院受理原告张铭轩、王硕鹏分别诉你及被告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6264、6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大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铭轩各项损失共计6213.52元、赔偿原告王硕鹏各项损失共计8940.28元,被告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 七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