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昌:
本院受理原告马秀琴诉你与王午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国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马秀琴借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午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