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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东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李景帅、万付杰、丁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07 08:38:1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李景帅、万付杰、丁占强: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东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七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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