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泰元路桥建材有限公司、赵自军: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及赵恩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8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禹州市泰元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76855.45元,并自2017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38元,由被告禹州市泰元路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李钰
联系电话:0374-836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