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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市威盛汽车服务公司诉康秋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4 17:02:2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康秋珍: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市威盛汽车服务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康秋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7077元及滞纳金、违约金(滞纳金、违约金以原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被告康秋珍偿还车辆贷款本息的数额及时间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康秋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威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费用2726.5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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