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福荣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鄢陵县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禹州市福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鄢陵县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50000元,并以28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至清偿之日;驳回原告鄢陵县润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厅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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