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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炳丽、周雪玲及谢玲玲、吴永立、谢晨光、张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8 17:34:5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王炳丽、周雪玲: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二人及谢玲玲、吴永立、谢晨光、张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谢玲玲、吴永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12‰计算至清偿之日);被告王炳丽、谢晨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厅 康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297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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