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大猛:
本院受理原告秦崎博诉你及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大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秦崎博各项损失3269.34元;被告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849.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秦崎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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