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光辉、陶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靳慧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郭光辉、陶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靳慧娟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借款清结之日止)。二、限被告郭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靳慧娟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三、驳回原告靳慧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魏艳芳 电话:0374-8351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