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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轩、王硕鹏分别诉张大猛及被告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6 08:54:2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张大猛:

本院受理原告张铭轩、王硕鹏分别诉你及被告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诉人被告河南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2017)豫1081民初6264、626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特此公告

 

                        ○一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联系电话: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2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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