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举兵、张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举兵、张晓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亮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