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樊彩玲、张宏图:
本院受理原告蔡利娟诉你们及第三人岳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36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确认2013年4月12日蔡利娟与樊彩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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