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光彬: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林诉你与周钊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光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根林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周钊锡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杨光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根林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