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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林诉杨光彬与周钊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04 08:58:3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杨光彬: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林诉你与周钊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光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根林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周钊锡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杨光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根林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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