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森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万锋、石晓娜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作者:孙聪芸 发布时间:2018-01-09 11:29:1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赵万锋、石晓娜: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森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万锋、石晓娜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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