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万长敏:
本院受理原告万长敏,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许昌市万福家园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万长敏、杨向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素梅借款3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三庭 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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