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校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校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永静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永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五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