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留臣:
本院受理原告魏克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魏克琴货款6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