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丰之诉郭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23 08:44:04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丰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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