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书娟申请执行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3-01 17:00:2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国平:
申请执行人楚书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5)禹执字第2013-11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你持有的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价值118万元的股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裁定。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单位:执行局 承办法官:曹宏伟
电话:185*****
责任编辑:孙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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