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继尧、张新爱诉陈华军、李金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3-07 10:34:5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华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尧、张新爱诉你及李金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6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庭:民一庭 承办法官:马会娟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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