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彦诉刘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3-12 17:29:00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宝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7日9时在本院鸿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任璐璐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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