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福芝、杨平安:
本院受理原告杜国建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王福芝、杨平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国建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清结之日止)。二、原告杜国建对被告王福芝、杨平安共有的位于禹州市钧台办颍河大街758号房屋一套(房产证:052076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魏艳芳 电话:0374-8351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