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禹州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对禹州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禹州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证据:2014年6月10日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第8页、担保单位、担保人处加盖的“禹州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章“贾聚才”三个字是否是申请人公司真实公章、是否是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进行司法鉴定。我院公告通知你来选择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事项,你未到庭,经申请方与被申请方抽签选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此案的鉴定机构,如你对此机构有异议,请于接到公告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人:禹州市人民法院 技术室 杨钧
联系电话:0374-8351127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