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安俊峰、安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被告河南诚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申请对原告提交的2016年3月18日《单位保证书》上的“河南诚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个人保证书》上的“杜建业”三字和指印的真伪2申请对原告提交的2016年3月18日《单位保证书》上的“河南诚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印迹、“杜建业”三字及指印与该份证据上其他手写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形成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技术室公开选择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事项。逾期不到,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我院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人:禹州市人民法院 技术室 杨钧
联系电话:0374—8351127 185*****